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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發(fa)布:2014-05-17

  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第一章總則

  第一條  為了推(tui)廣普通(tong)話和(he)推(tui)行規范漢字,使(shi)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更好地為經濟(ji)社會發展(zhan)服務,根據(ju)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(he)國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法(fa)》等法(fa)律法(fa)規,結(jie)合本省(sheng)實際,制定(ding)本規定(ding)。

  第二條  本規定(ding)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(de)公(gong)民、法人和其他組(zu)織(zhi)。

  第三條  本規定(ding)所稱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(yan)文字,是指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。

  普通話以(yi)北京語(yu)音為標準音,以(yi)北方話為基礎(chu)方言,以(yi)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(zhu)作為語(yu)法規范。

  規范漢字以經(jing)過整理、簡化并由(you)國(guo)家及其(qi)有(you)關部門(men)頒(ban)布的字表為(wei)依據(ju)。

  第四條  各級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應當加強本行政(zheng)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。

  省(sheng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教育主管部(bu)門負責全省(sheng)國(guo)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的管理工(gong)作(zuo),組(zu)織實施本規定(ding)。

  縣級(ji)以上人(ren)民政(zheng)府(fu)民政(zheng)、文(wen)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(ban)等部門,在各自職(zhi)責范圍內(nei)做(zuo)好國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的(de)相關工作。

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教育(yu)主管部門的語言文字工作(zuo)機(ji)構具體負(fu)責本行(xing)政區域內推(tui)廣(guang)普通話和推(tui)行(xing)規范(fan)漢字工作(zuo)。

  第五條  縣級以上人民(min)(min)政(zheng)府應當將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納入國民(min)(min)經濟和社會發(fa)展規劃,結合財力情況安排專項經費,用于推廣普(pu)通話(hua)和推行規范(fan)漢字工(gong)作。

  第六條  每(mei)年9月(yue)的第三(san)周為全省推(tui)廣普通話和(he)推(tui)行(xing)規范漢字(zi)宣傳周。各級(ji)人(ren)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。

  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
  第七條  使用(yong)(yong)漢(han)(han)字(zi)、標點符號、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等(deng),應(ying)當執行《現代漢(han)(han)語(yu)通用(yong)(yong)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(zong)表》、《標點符號用(yong)(yong)法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方案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正詞(ci)法基(ji)本規(gui)則(ze)》、《中國(guo)地(di)名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字(zi)母拼(pin)寫(xie)規(gui)則(ze)(漢(han)(han)語(yu)地(di)名部分)》等(deng)國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標準(zhun)。

  第八條  少數民族語(yu)言文字(zi)的(de)使用依據《中華人(ren)(ren)民共和國憲法》、《中華人(ren)(ren)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(zi)治法》以及其他有(you)關法律法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  國家機關(guan)工作人(ren)員(yuan)(yuan)在公務活(huo)動(dong)中應當(dang)使(shi)用普通話;國家機關(guan)工作人(ren)員(yuan)(yuan)在公務活(huo)動(dong)中確(que)實需(xu)要使(shi)用方言(yan)的,可(ke)以使(shi)用方言(yan)。

  國家機關(guan)的(de)名(ming)稱牌、印章、公(gong)文、會(hui)標、電子屏幕、門戶網站等應(ying)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。

  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(qi)規定。

  第十條  學(xue)(xue)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在教學(xue)(xue)、會議、宣傳(chuan)和其他集(ji)體(ti)活(huo)動中應當以普(pu)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為(wei)基本用語用字。

 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(pu)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(zi)。

 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(ji)構通過漢(han)語(yu)(yu)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(he)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。使(shi)用的漢(han)語(yu)(yu)文教材(cai),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(yu)言文字(zi)的規范(fan)和(he)標準(zhun)。

  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
  第十一條  廣播電臺、電視臺及(ji)其(qi)網絡音(yin)視頻節(jie)目(mu)以普通話作(zuo)為播音(yin)、節(jie)目(mu)主持(chi)、采訪的基本用語。

  使用(yong)方言(yan)播音(yin)的,應當經國務(wu)院廣播電視部門(men)或(huo)者省廣播電影電視部門(men)批準。電視臺用(yong)方言(yan)播音(yin)時(shi),應當在屏幕上顯示規(gui)范漢字。

  影(ying)視劇的(de)語言應(ying)當以普通話為(wei)主(zhu),影(ying)視屏幕上的(de)字(zi)(zi)幕及其他公示性文(wen)字(zi)(zi),應(ying)當使用(yong)規范(fan)漢字(zi)(zi)。

  第十二條  漢(han)語文出版的(de)報(bao)紙、期刊、圖書(shu)、音(yin)像電子出版物(wu)、數(shu)字出版物(wu)等(deng)出版物(wu)的(de)印刷體(ti)報(bao)頭(名)、刊名、封面(mian)、內文等(deng)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規范(fan)和標準。

  漢語言(yan)音像制品(pin)用語應當使用普通話。戲曲(qu)、影(ying)視(shi)等藝(yi)術(shu)形式中和(he)出版(ban)、教學中需(xu)要使用方(fang)言(yan)的除外。

  第十三條  提倡公(gong)共服務行(xing)業(ye)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。

  公共服(fu)務行業(ye)的名稱牌、指示牌、標志牌、公文(wen)、印(yin)章、票(piao)據、報(bao)表(biao)、說(shuo)明書(shu)、電子屏幕、宣傳材料等(deng),應當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
  本規定所稱的(de)(de)公共服務(wu)行業,是指商業、郵政(zheng)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(tie)路、交通、民航(hang)、旅(lv)游、銀行、保險、醫療以(yi)及其他直(zhi)接面向公眾服務(wu)的(de)(de)行業。

  第十四條  公(gong)共場所和設(she)施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的(de)規(gui)范和標(biao)準。

  各類標志牌標注(zhu)山、河、湖(hu)、海等(deng)自(zi)然地理(li)實體名(ming)(ming)稱,行政(zheng)區劃名(ming)(ming)稱,居民(min)地和路(lu)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稱,具(ju)有(you)地名(ming)(ming)意義(yi)的建筑物名(ming)(ming)稱應當使(shi)用(yong)規(gui)范漢(han)(han)字和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音,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音拼寫(xie)方法按照《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音方案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(ming)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音字母(mu)拼寫(xie)規(gui)則(漢(han)(han)語(yu)(yu)地名(ming)(ming)部分(fen))》拼寫(xie),嚴(yan)禁(jin)使(shi)用(yong)外(wai)文拼寫(xie)。

  各類標志牌(pai)標注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、文物古跡、紀念(nian)地、游覽地等公共場所、設(she)施名(ming)稱應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。

  第十五條  企(qi)業名稱、商品(pin)名稱的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應當以國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為基本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。不得(de)使用(yong)(yong)繁體(ti)字(zi)和已經廢止(zhi)的異體(ti)字(zi)、簡化字(zi)。需(xu)要使用(yong)(yong)外國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國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為主,外國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為輔的形式,嚴禁單獨使用(yong)(yong)外國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。

  在(zai)(zai)境(jing)(jing)內銷售(shou)(shou)的商品的包裝、標志、說(shuo)明等(deng)應當以規范漢字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字(zi)(zi)。在(zai)(zai)境(jing)(jing)外銷售(shou)(shou)的商品的包裝、標志、說(shuo)明等(deng)確需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的,可以按照(zhao)有關規定(ding)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。

  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(ding)(ding)的(de),從其規定(ding)(ding)。

  第十六條  廣告的(de)用語用字應當符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
  第十七條  信(xin)息處理和信(xin)息技術產品(pin)中使(shi)用的(d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(fu)合國家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
  第十八條  有下(xia)列情形的(de),可以(yi)保留或者使用繁體(ti)字、異體(ti)字:

  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;

  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烈的手跡;

  (三)姓氏中的異體字;

  (四(si))書法、篆刻等藝術(shu)作品(pin);

  (五)題(ti)詞和招牌的(de)手書字;

  (六)已注冊的(de)商(shang)標(biao)用字;

  (七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中(zhong)需(xu)要使(shi)用的;

  (八)涉及(ji)港澳臺(tai)與華僑事(shi)務需要使用的(de);

  (九)經國務院有(you)關部門批準(zhun)的特殊(shu)情況。

  老(lao)字號牌匾、手書招(zhao)牌使用繁(fan)體字和異(yi)體字的,應當在適當位置設(she)置使用規范漢字的副牌。

  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
  第十九條  教(jiao)(jiao)(jiao)育主管部(bu)門應當將使用(yong)普(pu)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的要(yao)求,納入各級(ji)各類學(xue)校和(he)教(jiao)(jiao)(jiao)育機(ji)(ji)構教(jiao)(jiao)(jiao)育教(jiao)(jiao)(jiao)學(xue)質量監測機(ji)(ji)制(zhi)和(he)綜(zong)合評估體系。

  第二十條  公共服務行業的主管(guan)部門應當將使用普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的要求納入(ru)行業管(guan)理規(gui)范,作為單(dan)位(wei)和個人評先評優的依(yi)據。

  對不(bu)符合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規(gui)范和標準的,由其行業主管部(bu)門(men)予以(yi)批評教育,督促改正。

  第二十一條 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應(ying)當定(ding)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,檢查評估結果向(xiang)社會公布。

  檢查評估的(de)標準和具體(ti)實施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,報省人民政府(fu)批準后執(zhi)行。

  第二十二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有關(guan)部門對下列領域用語用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(zuo)機構予(yu)以協助(zhu)和指(zhi)導:

  (一)黨政機關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;

  (二)學校(xiao)及其他(ta)教(jiao)育機構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
  (三)廣播、電影、電視、音視頻網站及(ji)舞臺表演的用語用字;

  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(dian)子出版(ban)物(wu)(wu)、數字(zi)出版(ban)物(wu)(wu)等公開發(fa)行的(de)出版(ban)物(wu)(wu)的(de)用語用字(zi);

  (五(wu))本(ben)省產(chan)品的(de)(de)包裝、說明書的(de)(de)用字;

  (六)公(gong)共場所、地(di)名的用字;

  (七(qi))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語(yu)用字(zi);

  (八(ba))其他行業的用語用字。

  對前述事(shi)項不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
  第二十三條  縣級以(yi)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管(guan)(guan)部門的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機構接到違反本規(gui)定的舉報(bao)或(huo)者投訴,應當及時書(shu)面轉告有關主管(guan)(guan)部門;有關主管(guan)(guan)部門接到書(shu)面轉告后,應當依(yi)照本規(gui)定有關條款進行核實(shi)處理。

  第二十四條  以普通話(hua)為(wei)工(gong)作(zuo)語言的(de)播音員、節(jie)目主持人、影視(shi)話(hua)劇演員、配音演員、教(jiao)師(shi)、國家機(ji)關工(gong)作(zuo)人員以及公共服務行業的(de)廣播員、導游員、解(jie)說員等(deng)人員,應(ying)當具備說普通話(hua)的(de)能(neng)力(li)并(bing)在工(gong)作(zuo)中使用普通話(hua),其普通話(hua)水(shui)平應(ying)當達到國家或者(zhe)有關部門規定的(de)等(deng)級要求(qiu)。

  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省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組織實施。

  第二十五條  公共服務行業、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用字(zi),有文字(zi)缺損(sun)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修(xiu)復或者拆除(chu)。

  第二十六條  對(dui)廣告用語用字(zi)不(bu)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(wen)字(zi)規范(fan)和標(biao)準的,依照(zhao)《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廣告法(fa)》、《廣告語言文(wen)(wen)字(zi)管理暫(zan)行(xing)規定(ding)》的規定(ding)執行(xing)。

  第四章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七條  違反本(ben)規定第十條的,由教育主(zhu)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,予以警告,并(bing)通報(bao)批評(ping)。

  第二十八條  違反本(ben)規(gui)定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七條規(gui)定的,由廣播電(dian)(dian)影電(dian)(dian)視、新(xin)聞出版(ban)、信(xin)息產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,予以警(jing)告,并由有(you)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(yuan)和其他直接責任(ren)人員(yuan)給予處(chu)分。

  第二十九條  違(wei)反本(ben)規定第十四條的,由(you)民(min)政主管(guan)部門(men)責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(bu)改正(zheng)的,依法(fa)予以(yi)行政處罰。

  第三十條 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,由(you)工商(shang)主(zhu)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(bu)改(gai)正的,依法(fa)予以行政處罰。

  第三十一條  有關行政管(guan)理部門或者語(yu)言文(wen)字工作機構及(ji)其工作人員違反本(ben)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(xun)私舞弊的(de)(de),由其上(shang)級(ji)主管(guan)部門責(ze)(ze)令限期改(gai)正,對直接(jie)負(fu)責(ze)(ze)的(de)(de)主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接(jie)責(ze)(ze)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
  (來源(yuan):廣(guang)東省(sheng)人民政(zheng)府網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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