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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國務院(yuan)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(le)保(bao)護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算機(ji)的(de)應(ying)用和(he)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化建設(she)的(de)順利進行,制定本(ben)條(tiao)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(tiao)例所(suo)稱的(de)(de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(ji)算機及(ji)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shi)(含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應用(yong)目標(biao)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(ji)、加工、存儲、傳(chuan)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(xi)(xi)系(xi)(xi)統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,應(ying)當保(bao)障計(ji)算機(ji)(ji)及(ji)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絡(luo))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運(yun)行環境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信息(xi)(xi)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計(ji)算機(ji)(ji)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(fa)揮,以維護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(xi)(xi)系(xi)(xi)統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運(yun)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保(bao)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防建設(she)、尖端(duan)科學(xue)技術(shu)等重要領域的(de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(min)共和(he)國境(jing)內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,適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微型計算機的(de)安全(quan)保護(hu)辦法,另行(xing)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(bu)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安全部、國(guo)(guo)家保密局和國(guo)(guo)務院其他有(you)關(guan)部門,在(zai)國(guo)(guo)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(you)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(bu)得(de)利(li)用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從事(shi)危害國家利(li)益、集(ji)體(ti)利(li)益和公民合法(fa)利(li)益的活動,不(bu)得(de)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(you)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實行安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保(bao)護(hu)。安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的劃分(fen)標(biao)準和(he)安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保(bao)護(hu)的具體辦(ban)法,由公安(an)(an)(an)(an)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附(fu)近施工,不得危(wei)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(de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,由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使用(yong)單位報(bao)省(sheng)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(guan)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(xin)息(xi)媒體(ti)進出(chu)境(jing)的,應當如實向海(hai)關申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建立健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(fu)責本單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(yong)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病毒(du)和危(wei)害社會公(gong)(gong)共(gong)安全的(de)(de)其他(ta)有害數據的(de)(de)防治研究工作(zuo),由公(gong)(gong)安部歸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(jia)對(dui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(shou)實行許可(ke)證制度。具(ju)體辦法由公安部(bu)會同(tong)有關(guan)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導(dao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(chu)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違(wei)法(fa)犯罪案(an)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的其(qi)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機關發現影響(xiang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的隱患(huan)時,應當及時通(tong)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(jin)急情況下(xia),可(ke)以就涉(she)及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特定事項(xiang)發(fa)布專項(xiang)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(ben)條例的(de)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公安機(ji)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)違(wei)反(fan)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等(deng)級保護制度,危害(hai)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(shi)間報告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生的(de)案(an)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(dao)公(gong)安(an)機關要求(qiu)改(gai)進安(an)全狀況的(de)通(tong)知后,在限期內拒不改(gai)進的(de);

  (五)有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(fang)不符合國家標準和(he)國家其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規定的(de),或者在(z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(fang)附近(jin)施工(gong)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會(hui)同(tong)有(you)關(guan)(guan)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(hai)關(guan)(guan)申報的,由海(hai)關(guan)(guan)依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海(hai)關(guan)(guan)法》和(he)本條(tiao)例(li)以及其(qi)他有關(guan)(guan)法律、法規(gui)的規(gui)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(ru)計(ji)算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以(yi)(yi)及其(qi)他有害(hai)數據(ju)危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(tong)安全的(de),或者(zhe)未經許可出售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,由公安機(ji)關處以(yi)(yi)警告或者(zhe)對(dui)個人處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、對(dui)單位(wei)處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;有違法所得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(mei)收外,可以(yi)(yi)處以(yi)(yi)違法所得1至3倍的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(tiao)例(li)的(de)規(gui)定,構成(cheng)違(wei)反治(zhi)安管理行為的(de),依(yi)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(zhi)安管理處(chu)罰(fa)條(tiao)例(li)》的(de)有關(guan)規(gui)定處(chu)罰(fa);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(yi)(yi)法(fa)追究刑(xing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(he)組(zu)織或(huo)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,給國家、集(ji)體或(huo)者他人(ren)財產造成損失的(de)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對(dui)公安機(ji)關(guan)依照本條(tiao)例(li)所作出的(de)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(de)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(fu)或者提(ti)起行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(xing)本條例的國家公務(wu)員利(li)用職權,索取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有其(qi)他違法、失(shi)職行(xing)為,構(gou)成(cheng)犯(fan)罪(zui)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(gou)成(cheng)犯(fan)罪(zui)的,給予行(xing)政(zheng)處(chu)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下列用語(yu)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病毒,是(shi)指編制或(huo)(huo)者在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程序中插入的破(po)壞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功能或(huo)(huo)者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使用(yong),并能自(zi)我復(fu)制的一組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指令或(huo)(huo)者程序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專(zhuan)用(yong)(yong)產(chan)品,是指(zhi)用(yong)(yong)于保護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專(zhuan)用(yong)(yong)硬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(dui)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(gen)據本條(tiao)例(li)制定(ding)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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